辽宁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制度

为规范辽宁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行业行为,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和谐发展的市场环境,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行业行为,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和谐发展的市场环境,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辽宁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内部会员单位的行业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以“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发展”为指导,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发展。


第四条 经过行业自律管理达到的目标:运作规范、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信息公开、自律保障完善。


第五条 行业自律遵循的基本准则:


(一)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二)遵守行业规则,诚信经营、规范行为;


(三)树立质量是企业生命的意识,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建立全面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产品质量;


(四)不虚假宣传,诚信守约、平等互利。


(五)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严禁商业贿赂行为;


(六)不侵犯他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散布损害同行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的言论;


(七)行业内部要加强团结、互助和合作,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市场责任,发挥行业整体优势,推动行业不断前进,和谐发展。遇到重大的热点、难点等问题时,共同磋商;


(八)积极参与各界合作与交流,自觉遵守各行业公约。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及会员单位应充分认识本制度的重要意义和长远作用,统一认识,团结协作,共同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七条 所有会员均有权对协会秘书处、企业执行本制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八条 本制度由辽宁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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