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规约

辽宁省物业行业协会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2017/5/11

                                             辽宁省物业行业协会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和及时处理行业内争议事件,对违规违约者进行惩戒,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行业平稳、和谐及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辽宁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之间争议事项的处理。
第三条 会员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遵守协会的争议处理规则。
第四条 协会应及时向各会员单位传递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对行业的重大争议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协调处理的意见。
第五条 协会处理会员单位争议事项,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调解或内部裁决。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地位平等。
第六条 因行业内企业违规违约发生争议时,根据当事人要求,协会进行受理、调查取证并协调解决。
第七条 协会受理争议事项中,若有争议的一方为非会员单位,将视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参与处理。
第八条 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一)各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二)协商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以请求协会进行调解;
(三)协会调解失败时,双方或单方可提请仲裁机构、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行业违规违约事项惩戒办法:
(一)会员单位违反行业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德规则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协会进行举报,要求协会调查;
(二)会员单位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协会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根据其性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批评告诫教育,阻止违规违约行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2、组织协调双方和解解决纠纷,如有赔偿要求的,要求赔偿因其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的直接损失;
3、行业内部通报批评;
4、通过协会媒体、网站和其他社会媒介公示其违约行为;
5、对于屡次违约、情节严重的经营企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号召、组织全行业共同予以抵制,向社会公布其违规行为;必要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吊销(生产、经营)执照等处罚。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本规则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辽宁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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