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辽宁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2021)

2021/12/3

 
                                                                                                                                                                                
辽宁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审议通过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辽宁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英文名为:Liaoning Province Property Manage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LPMIA)。
本会的性质是由在辽宁合法注册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主体,由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企业、物业管理研究咨询教育机构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协会,简称“辽宁物协”,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推进辽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努力为辽宁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为沈阳市大东区南卡门路12号107 室。邮政编码为:11004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行业发展建设,监督和促使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及提升辽宁物业管理行业地区性品牌知名度及美誉度。
(二)推进行业自律建设,认真制定物业管理行业道德规范、自律准则和管理标准,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三)在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
(四)了解掌握物业管理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解决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为会员单位的管理与发展提供服务,设立行业信息网站、会刊等沟通渠道,收集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
(六)在协会内开展行业专业培训和业务咨询等相关服务,并在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或同等效力的社会组织)委托、授权的情况下开展相关行业认证工作。专业培训等收费项目采取公平、自愿的原则,合理收取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根据培训内容、层级的高低进行调整,不高于培训所在地区相关服务的最高价格。
(七)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合,组织国内外的物业管理专业交流研讨活动,参加国际行业会议,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合作,为本行业逐步走向国际化创造条件。
(八)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工作。
(九)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十)接受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 在辽宁合法注册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
(四) 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企业及物业相关跨行业企业;
(五) 物业管理研究咨询教育机构;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有行业资质证书的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
(三) 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部门讨论通过;
(四) 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优先取得本协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刊物、资料。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接受本协会的监督管理;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完成本协会委托办理的工作和事项;
(七)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书面通知本会并提交会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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